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关系探究 知识产权制度原本是一个国内法上的制度,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原本属于两个关系不大的领域
但随着国际贸易情势的进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这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强,到 TRIPS 协定下将知识产权直接纳入国际贸易的管理范围,国际社会已经明确地将这种关联法律化了
一、国际贸易客体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日益丰富 国际贸易客体指的是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对象,一般理解包括三种基本客体,一是有形货物,二是服务,三是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实践中也常常出现这三类客体的混合交易
例如,包含有技术转让、商标许可的成套设备买卖;在技术转让中出现的核心部件买卖;特许协议中的商标、商业外观、技术许可,关键设备的销售等等
传统的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占主导,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所占比重较少
而货物贸易中,其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成分没有受到关注
这一方面是由于传统国际贸易主要是解决产品稀缺问题,其前提是产品制造能力有限,这和现代产品极大丰富条件下产品之间竞争剧烈有很大不同;另一方面是因为传统国际贸易中,商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成分相对较少,假如有国际贸易竞争的话,也只在传统资源进行相对优势的竞争;还有一个方面是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相应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市场作用有限,自然也不会引起充分的重视
现代国际贸易建立的基础是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化
经济全球化指通过商品、服务、技术和资本不断加快的跨境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存状态
它是国家之间经济一体化的一个过程,其结果是一个全球性市场或单一世界市场的出现[1]
经济全球化包括生产、市场、竞争、技术、企业和产业的全球化[2]
知识的经济化是指在知识的产生、传播和运用过程中,其商业价值将会得到最大化的体现
具体体现在知识的权利化和商业化,并成为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
知识的权利化,指对于人们所制造的知识,法律给予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