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关系探究 知识产权制度原本是一个国内法上的制度,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原本属于两个关系不大的领域。但随着国际贸易情势的进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这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强,到 TRIPS 协定下将知识产权直接纳入国际贸易的管理范围,国际社会已经明确地将这种关联法律化了。 一、国际贸易客体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日益丰富 国际贸易客体指的是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对象,一般理解包括三种基本客体,一是有形货物,二是服务,三是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实践中也常常出现这三类客体的混合交易。例如,包含有技术转让、商标许可的成套设备买卖;在技术转让中出现的核心部件买卖;特许协议中的商标、商业外观、技术许可,关键设备的销售等等。 传统的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占主导,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所占比重较少。而货物贸易中,其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成分没有受到关注。这一方面是由于传统国际贸易主要是解决产品稀缺问题,其前提是产品制造能力有限,这和现代产品极大丰富条件下产品之间竞争剧烈有很大不同;另一方面是因为传统国际贸易中,商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成分相对较少,假如有国际贸易竞争的话,也只在传统资源进行相对优势的竞争;还有一个方面是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相应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市场作用有限,自然也不会引起充分的重视。现代国际贸易建立的基础是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指通过商品、服务、技术和资本不断加快的跨境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存状态。它是国家之间经济一体化的一个过程,其结果是一个全球性市场或单一世界市场的出现[1]。经济全球化包括生产、市场、竞争、技术、企业和产业的全球化[2]。 知识的经济化是指在知识的产生、传播和运用过程中,其商业价值将会得到最大化的体现。具体体现在知识的权利化和商业化,并成为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知识的权利化,指对于人们所制造的知识,法律给予当事人一种财产性的权利,这种权利范围逐步扩大,其保护也趋于严格。这种知识在进入公用领域之前,是处于一种受限制使用的状态,即使这种知识由于现代信息社会的特点而得到广泛的传播。知识的商业化指权利化的知识成为商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手段或资本,谁拥有这种手段或资本较多,运用得较好,谁就在商业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知识的权利化和商业化的结果是商业活动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增加,成为商业活动中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