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 号)、《地质 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 394 号令)、《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发[25]11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25]20 号)及公司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安【2025] 9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根据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 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 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四条 公司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环保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 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第五条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 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 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 在 1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 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地 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 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 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 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 人以上、5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地质 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 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 型地质灾害灾情。本条所述数值,“以上”含本数值,“以下”不含。第六条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