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年月日 借款人名称: 砖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名称: 砖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根据的需要,向乙方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提供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按当天牌价买入价 计算(大写):(小写): 用途 期限 第二条利息。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互不计息。 第三条用作抵押的外汇币种为,金额为(大写),(小写)。 第四条抵押外汇的来源为: 第五条开立账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存、贷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等。 第六条借款使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用款计划,在约定的用款日前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款单”后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账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金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第七条抵押外汇的使用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抵押外汇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 2. 3. 4. 第九条还款计划。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按期按额归还所借人民币本金,不得提前归还借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本金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 3.年月日万元 4.年月日万元 第十条退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退还甲方用作抵押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影响: 1.在甲方按期按额归还借款后个营业日内,乙方将甲方用作抵押的原数额外汇全部退回给甲方。 2.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约定,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后,应在个营业日内将同额抵押外汇退回给甲方。 3.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的约定,乙方在处置抵押外汇以抵偿所欠贷款后,如抵押外汇还有剩余,应将剩余外汇在处置外汇后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贷款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甲、乙双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