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 摘 要:刻下的“群体性事件”多为公民大众基于联合行动机制而实施的“公民集体行动”,属于公民权的基本宪法权能。它在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付诸公开集体抗争形式的同时,为建构一种满足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理性沟通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契机。随着中国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元,制度设置必须提供更为多元和开放的利益表达形式,特别是利益实现的法权程序。在此,澄清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及其集体表达形式的必要性,经由“非事件化”和“去事件化”,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常态性,进而寻求其合法化和正当性。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公民集体行动; 非事件化; 去事件化; 公民联合; 政治正义 “群体性事件”频发,现有的调控手段失效,不仅说明手段本身存在缺陷或者文不对题,更主要的在于它表明了中国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元,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进入高风险时段,已非现有的手段所能打理得了的,更非“敌-我”关系模式即可框含道尽的。相反,它要求制度设置提供更为多元和开放的利益表达形式,特别是利益实现的法权程序。在此,澄清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及其集体表达形式的必要性,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常态性,进而寻求其合法化,使得事件本身“非事件化”或者“去事件化”,可能是省察、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更加现实和有效的路径。 换言之,刻下的“群体性事件”多为公民大众基于联合行动机制而实施的“公民集体行动”,属于公民权的基本宪法权能,它在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付诸公开集体抗争形式的同时,为建构一种满足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理性沟通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契机。置此情形下,国家最高权力应当秉诸宪政正义使之合法化,给予公民利益追求的集体形式以合法性,从而阻遏其可能的暴力倾向,引导其向民-民、官-民、政-商双方良性互动的方向进展,进而促成一种民主社会的良性政治形态,建构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法权正义之道。 一、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集体表达形式的必要性 “群体性事件”反映了中国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及其冲突的激烈性,特别是底层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热情的高涨。30 年的改革开放在释放社会生产力的同时,逐渐形成了多元社会利益的并存格局,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和多元利益意识的发育,造成了各种利益之间分庭抗礼的格局,并愈益趋向于实行公开博弈方式,以至于出现了诉诸公民集体行动的态势。这是市场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