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和加强各院(系)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促进各院(系)毕业生就业管理与就业指导体系的建设,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椐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集体奖:(一)在本学年度毕业生文明离校期间,本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没有发生管理事故,毕业生没有出现违法违纪事件
(二)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业绩突出,本学年度毕业生离校前就业率、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不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根据《AA 大学就业工作目标管理测评体系》所列细则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评选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3 个,并在全校公示
对获奖单位分别给予 2025 元的奖励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班班导师,可申报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一)仔细执行有关就业指导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尚的师德和敬业精神,关怀学生,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主动、有创新精神
(二)负责的毕业班离校前就业率、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均超过省、学校平均就业率
(三)各院(系)参照《AA 大学就业工作目标管理测评体系》所列细则对毕业班班导师实施评分,并根据毕业班班级数量的 15%推举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不足 1 名的院(系)如符合条件可推举 1 名]
(四)院(系)推举“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应优先推举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均达到 1%的毕业班班导师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二)项条件且毕业班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均达到 1%,但未被评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毕业班班导师可申请“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分子”奖励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和积极分子由校就业指导委员会对院(系)推举的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班班导师的材料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