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进展,我国的基本建设规模居世界之首,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名副其实的支柱产业
由于建筑业存在着施工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自然条件影响、劳动强度大等特点,加之施工单位主观上为了经济利益注重对质量、投资及进度的控制而忽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造成安全事故频发,建筑安全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
本人就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的责任风险问题,如何切实履行监理安全责任、规避监理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出一些工作方法和应对策略,供广阔监理人员参考
一、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安全责任风险1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 众所周知,监理行业所从事的是“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建筑法》在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这说明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主体不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应把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来承担,更不能把属于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扩大了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范围和职责,建设部【2025】248 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发布,渐渐增加了监理的安全责任,有些甚至是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被压到了监理的肩头
当发生事故后,既不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主体,也不具备社会公众安全监督职权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却受到处罚、甚至被判刑
建设单位不遵循建设程序 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常常采纳暗箱操作的方式确定工程承包单位,甚至将工程肢解发包,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随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和造价,而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对建设单位承诺低价中标并垫资施工,导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资金上大打折扣
在施工过程当中,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