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代 理 收 购 股 权 合 同甲方(委托方): 乙方(委托方):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及公司转让事宜。并委托同步办理如下事项中所选项:(请详细填写)1、委托办理公司名称变更( ); 2、委托办理经营地址变更( );3、委托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 4、委托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 );5、委托办理注册资本金变更( );6、委托办理开户银行变更( );7、委托办理相关前(后)置审批变更( );8、委托办理工商年检()、进出口权()、高新技术()、一般纳税()等其它服务事务;二、甲乙双方责任A、甲方责任:1、为保证委托事项的正常有效进展,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符合工商、税务、银行等监管部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定条件、管理办法,如甲方提供的材料有所缺失,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所需证件,耽误变更进程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2、甲方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每次提供材料时甲乙双方均应签字确认(客服单),如甲方提供材料不及时,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时间应顺延,至少顺延 5 个工作日(为工商预约时间),甲方应保证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提交乙方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如甲方在乙方通知补充材料后 3 天内仍未补齐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3、甲方应保证满足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签字及见面约谈。4、甲方自备 5-8 个用于工商部门给予核准的名称,凡被工商局核定通过的不得擅自更改;假如通过核名又要求重新核名的,改一次需另行交纳变更服务费 元;凡甲方自行取名连续两次未被通过者,在第三次核名时需另收服务费 元;延时按上款约定执行。5、甲方依照收费方式的约定支付代理费,甲方并以委托办理股权收购的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为支付代理费的质押担保,如甲方在乙方办理完相应事项后起 7 个工作日内未付清代理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行使股权质押权,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协议视为就此事项甲方的授权委托书),甲方已交费用不予退还。6、甲方对所购股权的公司经营情况有知情权;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及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组织机构变化,导致的所委托事项的变化、延迟或终止,则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7、甲方是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的全部股东代表(签署附件的授权委托书),甲方签字视为该公司全部股东认可并执行本合同的内容;B、乙方责任1、乙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