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法律规范(试行)》《财政 全面推动行政事业单位 内 部 控 制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等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内 控 评 价 工 作 由 内 部 控 制 监 督 评 价 工 作 组 负 责
学 校 认 为 必 要 时 , 可 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初步评价
第四条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全面性
评价应当 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二) 重 要 性
评 价 应 当 以 风 险 为 导 向 , 突 出 重 点 , 影 响 控 制 目 标 的 高 风险领域、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 客观性
评价应当准确揭示学校主要经济活动、重大业务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与执行的有效性
(四) 适应性
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开展内部评价与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其主要职责:(一) 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计划、方案;(二)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三) 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四) 其他与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内 部 控 制 监 督 评 价 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