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方法第一条为了减少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 产平安,防止国家财产重大遭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 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 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集团各 〔分〕公司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子 〔分〕公司。第三条 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平安生产职 责而发生责任平安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法 律责任,集团公司内部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生产平安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 引起的平安环保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 亡事故。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人员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党 政正副职及平安业务主管等人员。主管〔业务〕负责人系指根据“谁 主管、谁负责 和“谁分管、谁负责 的原那么,主管平安或分管相 应业务工作的负责人。第六条集团所属的子〔分〕公司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 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一〕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 平安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针对重大危险源、大型施工 作业及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制定、落实平安防范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 的;〔二〕批准违反相关设计标准的设计,使建设工程存在严重缺陷,或 者建设工程没有设计或开工通知单就同意施工的;批准未办理“三同 时手续的新、改、扩建工程开工生产或批准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 单位开工生产的;〔三〕不按设计规定组织施工,或削减平安设施,或批准将工程工程 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四〕未按规定对入厂、转岗、复工、特种作业人员及使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设备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培训合格,安排上岗作业的;〔五〕企业用工〔定员、定时、技能、资质、保险、合同等〕不符合 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六〕无视平安监察指令和法规、标准要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 和财力消除事故隐患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七〕批准或同意超过检维修期设备运行,或设备有严重缺陷又不采 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批准或同意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 平安生产的工艺、设备的;〔八〕违反规定批准或同意购置、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危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