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一) 凡在本厂区内易燃易爆的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或从事易发生火花的工作时,如:凿水泥、打墙眼、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使用电动或手动砂轮机等,均需执行本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动火证
(二) 办理动火证手续:l、办理动火证,应提前一周办理
以免临时仓促,造成疏忽或失误
2、生产车间的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
根据动火证要求,逐项填写,并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3、辅助车间和施工单位在生产车间内动火,由辅助车间或施工单位完成此项动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并根据要求逐项填写,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确认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确切了解动火内容、部位、周围具体的情况等,认真审查,并补充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四)在易燃易爆厂房和存有可燃气体的管道、设备上动火,经分析合格,生产安全和主管厂长批准,方可动火
1、在存有可燃气体运转的管道设备上动火:必需保持管道、设备内正压,其压力不小于 1000Pa
必须挂压力表,专人监护
2、在存可燃气体管道、设备上动火,而人不进入其内,设备、管道内可燃气体含量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和氧的总含量:≯0
5%(体积比)
氨气含量(NH3) ≯0
苯类、甲烷(CH4)、硫化氢(H2S)、直立炉煤气含量≯0
3、进入有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管道、设备内或在易燃易爆的厂房、车间内动火时,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不超过下列规定: 可燃气体含量≯0
有毒物质不得超过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0
03mg/M3 硫化氢(H2S)0
01mg/M3 氨(NH3)0
02mg/M3 苯(C6H6)0
05mg/M3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