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一) 凡在本厂区内易燃易爆的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或从事易发生火花的工作时,如:凿水泥、打墙眼、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使用电动或手动砂轮机等,均需执行本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动火证。(二) 办理动火证手续:l、办理动火证,应提前一周办理。以免临时仓促,造成疏忽或失误。2、生产车间的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根据动火证要求,逐项填写,并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3、辅助车间和施工单位在生产车间内动火,由辅助车间或施工单位完成此项动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并根据要求逐项填写,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确认后方可动火。(三)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确切了解动火内容、部位、周围具体的情况等,认真审查,并补充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可靠。(四)在易燃易爆厂房和存有可燃气体的管道、设备上动火,经分析合格,生产安全和主管厂长批准,方可动火。1、在存有可燃气体运转的管道设备上动火:必需保持管道、设备内正压,其压力不小于 1000Pa。 <2>必须挂压力表,专人监护。2、在存可燃气体管道、设备上动火,而人不进入其内,设备、管道内可燃气体含量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和氧的总含量:≯0.5%(体积比)。<2>氨气含量(NH3) ≯0.3%。 <3>苯类、甲烷(CH4)、硫化氢(H2S)、直立炉煤气含量≯0.5%。3、进入有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管道、设备内或在易燃易爆的厂房、车间内动火时,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不超过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含量≯0.5%。 <2>有毒物质不得超过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0.03mg/M3 硫化氢(H2S)0.01mg/M3 氨(NH3)0.02mg/M3 苯(C6H6)0.05mg/M3<3>氧含量≯22%、≮19%。 (五) 动火许可证批准权限和范围:1、审批动火证的各级人员,必须对动火介质,周围环境情况有确实的了解,严格执行审批。2、动火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1>一级禁火区范围以内的动火证由车间负责人申请,交生产安全科审查,并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签发。 <2>二级禁火区范围以内的动火许可证,由工段长负责审 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报车间主任批准签发。<3>三级禁火区范围以内动火许可证,由工段班组长负责人审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批准签发。3、车间区域的一般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