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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的“误区”-——从“宪法司法化”的话语悖论看国家转型的宪政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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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的“误区” ——从“宪法司法化”的话语悖论看国家转型的宪政悖论(上) 一、 导言 2001 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判决原告胜诉, 由此,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引用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所谓“宪法司法化”的讨论, 该案被称为可以和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相媲美的“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就司法判决引发公共讨论或者辩论而言,这个案件并不是第一次。事实上,1999 年底由“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一案引发的公共辩论的热烈程度和影响的广泛程度差不多超过了本案。 尽管如此,本案有着其他任何案件所无法比拟的重要性,因为这个案件引用了司法判决中触及到了宪法问题。 尽管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仅仅局限在话语的层面,但是,假如我们不是将话语理解语言学上的言语或者言说行为,理解为一个反应性的社会表达,而是理解为一种建构性的实践, 理解为建构社会事实的力量,或理解为一种社会实践的特别方式,一种和“非话语实践”相对应的“话语实践”。 那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相联系,这个案件的讨论不仅对于深化我们对宪法的理解,培育整个社会的宪法意识具有重大的意义, 而且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宪法时代的到来,这样的讨论对于廓清宪法的政治理想以及围绕这个政治理想创设的国家机关,尤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在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问题上复杂的内在关联,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句话,该案引发讨论的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必须放在中国的宪政理论和宪政运动的背景下理解。 然而,正是在这个背景上,我们会发现在“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存在着内在隐蔽的话语悖论或者紧张,这种紧张不仅体现在不同话语之间的“表面共识”, 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话语内容与话语策略之间的悖论,这种悖论已经使宪法司法化的讨论陷入了理论和方法上的误区。假如我们对于这种话语悖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那么我们的讨论就无法进一步深化下去,“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就很难演变为一个对宪法问题和宪政问题持久的学术讨论讨论,而只能成为一种凑喧闹赶时髦的“泡沫话语”。因此,通过对这种话语悖论的分析,我们不仅可以探寻摆脱这种话语悖论的理论途径和方法论上的途径,从而警惕宪法司法化讨论中的可能误区,而且能从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上明了我国宪法制度和宪政进程中面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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