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小额支付系统得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得系统参加者与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加者分为直接参加者、间接参加者与特许参加者。直接参加者,就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间接参加者,就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加者办理资金清算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特许参加者,就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得机构。第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清算账户,就是指直接参加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得、用于资金清算得存款账户。第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得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得贷记支付业务。同城业务,就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得参加者相互间发生得支付业务。异地业务,就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得参加者相互间发生得支付业务。第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加者、特许参加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发送与接收支付信息,应当实行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她特别情况得,可以实行磁介质方式。第八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第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就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得直接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