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法律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追求更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 工程监测 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参建单位第二章安全管理目标伤亡事故控制目标遏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第三条施工安全达标目标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检查考核;(一)安全达标合格率 1%;(二)安全达标优良率 70%以上第四条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现场要做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场地硬化,场地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 食堂厕所 浴室)为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合格率达到 1%第五条创市安全质量标注化样板施工场地达到 50%,创市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场地达到 1%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一)大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总指挥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指挥部成立以总指挥为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安定会议,落实各项安全工作(二)质量安全全部承担指挥部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辽宁省和大连市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三)质量安全部负责做好日常的监督指导,每季度至少对承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公布检查结果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一)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二)勘察 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勘查 设计责任 勘察 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