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部组织协调措施工程监理部的组织协调措施一、组织协调的工作内容1、总监与业主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因此 要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 尽可能低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因此总监理工程师 及全体监理人员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施工场地授 权代理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监理工作的意见。在召开 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 应征求业主的同意。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或坚持不 正当的行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实行沟通、说明与劝阻的方 式,不可实行硬顶与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 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但总监应坚持原则,业主对工程的一 切意见和决策必须通过总监后再实施。否则总监将失去监理 协调工作的主动权。总监要以自己的工作成果赢得业主的支 持和信任,这就是沟通的基础条件。2、总监与承包单位间的协调工作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 理机构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及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监督 承包单位仔细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 合同中规定目标实现。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权益时,应站在公 正的立场上,维护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在施工过程中总监 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有关情况, 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 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 施工技术法律规范要求时,一定要拒绝验收,总监应拒绝支付工 程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 间,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 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但应注意限度,保持正常工作关 系。3、总监与其它相关单位间的协调工作(1)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双方 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设计工程师与监理 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之间,应 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 程进展情况,充分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 并促其圆满地实现,如总监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应在 取得业主的批准后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 考,但总监无权修改设计,而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监理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