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了加强管理企业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现以国家建筑施工的“两个标准,一个法律规范”为准则,结合地方建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条例》来制定本企业的奖惩条例
一、安全生产方面1、公司的质安部门定期对各分公司、处、部所属施工场地和厂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国家的安全评分标准来评分,得分不合格的,每次罚公司 元,而得分达到优良的,则每次奖励 元,各部门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奖励由各部门另行制订
2、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罚公司经理 元/人,罚施工场地直接施工责任人元/人
二、工程质量方面1、要求总公司下属各部门完成工程为优良率达%(以工程造价计)为管理目标
经验收达到国优标准的工程奖造价的%;达部优的工程奖%;达省优的工程奖%;达优良的工程奖%,如达不到总公司提出的优良目标,增收公司%的上调管理费
2、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其返工或补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 10 元的,其经济损失额的%罚施工场地;如造成经济损失超过 万元以上的,则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追究分公司经理、工长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罚损失额的%或刑事责任
3、工程验收资料在工程验收的前 天整理好送总公司质安部检查,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则增收其工程总值%的上调费
4、工程验收前 天,总公司质安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每项工程罚款 元
以上规定希望各级管理人员遵守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施工法律规范,省市质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将按章罚款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二)(一)事故发生后,承办人应立即实行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监理方
(二)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由总监或总监代表、技术主管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分析其事故原因,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和安全部门、监理工程师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