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严重危害,指导和法律规范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幼儿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托幼机构(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 级)、较大(III 级)和一般(IV 级)四级。(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1)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中国尚未发现的疾病以及中国已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2)发生在幼儿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2)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辖区以外的托幼机构;(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造成人员死亡;(7)因幼儿园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 50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以上;(8)发生在幼儿园、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1)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2)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及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