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简易/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开庭前准备书记员: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审判员入庭就座。审判员:坐下。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 XX、诉讼代理人 XX、被告 XX、被告诉讼代理人 XX 均已到庭,准备工作一切就绪,请开庭。开 庭审判员:(敲击法槌)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白芒营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第 1 款之规定,今日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 与被告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审理得案件,审判员应宣布依当事人 XX 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第 2 款之规定,今日在这里不公开审理 与 纷一案。)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得身份。 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身份号码 宣读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审判员:原、被告(第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被告(第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逐一回答)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庭已经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得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判员:本案由助理审判员何中良依照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 担任本案得书记员工作。审判员:原告就是否听清楚了?审判员:被告就是否听清楚了?(假如有第三人,还要询问第三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得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得诉讼权利,现就主要权利告知如下,希望您们注意听,并在法庭上正确使用。 (一)有申请回避得权利。根据民诉法第 44 条、第 45 条之规定,假如您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得,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二)有提供证据得权利。根据民诉法第 49 条、第 139 条之规定,您们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得事实与主张,您们还有提供新证据得权利。(三)有进行辩论得权利。根据民诉法第 49 条、第 141 条之规定,您们有权对对方得诉讼主张提出自己得瞧法、阐述自己得观点、论述自己得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辩论,但辩论时必须守法法庭规则。(四)有请求调解得权利。根据民诉法第 50 条、第 142 条之规定,您们在本案审理中,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