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开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法律规范工作程序。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实行的基础方针及策略。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实行的具体措施及方法。第五条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第二章职业道德原则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厉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1、曾经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者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者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者代办会计事项的;5、其他或者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推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者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者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第九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朴重,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者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者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者法律要求发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第十二条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三条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