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题之罪名释疑一一非法拘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根据 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 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 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就非法拘禁罪而言,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罪与非罪的规定不 甚完善,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能从宏观的角度全面把握非法拘禁 罪的认定导致了原本就不清楚的立法定更加模糊。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拘禁罪只有注意考察以下关键因素,将它们 作为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才能准确地界定非法拘禁罪:一、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标准一一“非法性”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立罪与否 首先要考察拘禁行为 的“非法性”。“非法性”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无权拘禁他人 但使用强制 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行为人有权拘禁他人但 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在非法拘禁罪中,拘禁时间的长短 一方面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 另一方面也会涉及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没有明文规定。目前法学 界通说的观点认为时间的长短对立罪与否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对行 为人的量刑。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构成非 法拘禁罪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非法拘禁罪作为典型的继续犯 剥 夺自由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当然的要求 没有一定的持续时间作 基础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就无从谈起。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非法拘禁罪而言,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 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行为的持续时 间、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并没 有对非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 补充。现在可以参照的依据是 1999 年 8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 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 检发释字〔 1999〕2 号)和X 年 1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法发〔乂〕1 号)中关于非法拘禁的规定。上述两部司法 解释里所规定的时间是我们可以参照的时间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