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知识合集一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 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
16 高检发释字〔1999〕2 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 238 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注:只要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立案,不需要以下几项都具备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2
3 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 3 人以上的;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办 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X〕1 号)18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 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 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 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
13 法释〔20〕19 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 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 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