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ﻫ 总 则 第一条ﻫ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得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得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ﻫﻫ 第二条ﻫ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与放射工作人员。ﻫ 第三条ﻫﻫ 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ﻫﻫ 第二章ﻫ 常规医学监督ﻫﻫ 第四条ﻫﻫ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ﻫﻫ 第五条ﻫ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与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得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 1 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得放射工作人员每 2~3 年体检 1 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ﻫ 第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与个人剂量档案。ﻫ 第七条ﻫ 就业前、后人员得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得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ﻫ 第三章ﻫ 放射工作人员得健康要求 第八条ﻫ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与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得腔康条件。第九条 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得人员,除一般得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得视觉、听觉及良好得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ﻫﻫ 第十条ﻫﻫ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隔离等。ﻫﻫ 1、血红蛋白低于 120g/L 或高于 16 0 g/L(男),血红蛋白低于1 10g/L 或高于 1 5g/L(女); 2 、 红 细 胞 数 低 于 4×1012/L 或 高 于 5 、 5×1 0 12/L( 男 ) , 红 细 胞 数 低 于3、5×1012/L 或高于5×1 0 1 2/L(女);ﻫﻫ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ﻫ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得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 4、5×1 0 9/L 或高于 10×1 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得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 或高于1、1×10 10/L 者。ﻫ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得人员,血小板低于 11 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得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 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与严重得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ﻫ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痈、癔病等。ﻫ 7、其她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