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得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得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两次培训得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
根据规定得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得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相关部门得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得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以后每 2 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得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得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根据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不超过 90 天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 1/4 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实行相应措施
4、门诊部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得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与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得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门诊部统一保管,终身保存
6、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得档案,门诊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个人剂量计监测管理制度一、门诊部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标准、法律规范得要求,安排本单位得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根据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