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长沙租房合同(正式版) 修复
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9-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9-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 2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9-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9-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 2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
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1-1本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1-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不可抵押或变卖该房屋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11-3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
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