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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的党“政”关系-及其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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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的党“政”关系 及其出路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村民自治的深化进展,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越来越走向了前台。本文通过对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解决对策的分析,意欲揭示实现二者之间关系法律规范化的努力方向,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健康进展扫除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关键词:村民自治村级党政关系制度化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取得的成就无疑是巨大的,但是村民自治在中国大地上毕竟是一个全新的事物,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它在中国农村的普遍实践也不过才十二、三年的时间,因而随着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不断深化进展,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就会不可避开逐渐出现,成为村民自治进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新课题。村民自治所面临的新课题之一就是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党政关系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并不是一个新课题,但是在实行了村民自治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行政机关,因而尽管村级党组织与自治组织的关系与中国政治体制中的党政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一脉相承,但是却不能完全参照党政关系来对待,所以它不仅是中国村民自治中所面临的新课题,而且也成了中国政治生活中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一、村级党政关系的现状在当前中国的村民自治中,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表现为权力关系,因此从党支部(有的时候是总支书记、党委书记,以下皆同)与村委会对权力的要求、以及二者权力分配的角度对村民自治情况进行划分是很有意义的。假如我们首先把村级党组织对权力的要求分为越权、合理以及退缩三种情况的话,那么针对村级党组织的每一种情形,村民委员会都可能对应有越权、合理以及退缩三种反应。在不考虑其它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得到如下图表: 根据讨论者的观察估量,在实际中二者关系的最优状态、绝对冲突状态、村委会绝对集权、党支部绝对集权以及出现权力真空等的情形都是不多的,比较多的是处于中间状态的相对协调或相对集权状态。由于本文在这里主要讨论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中的问题,因此协调、比较协调、相对集权等情形就不再讨论,权力真空情形是村民自治中的问题,但不属于我们目前要讨论的情况。因此二者关系中的问题就主要集中于表格中的三个粗体字的方框,我们可以从村级党组织的角度概括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村级党组织不适当地越权、包办和干涉应该属于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绝对冲突、党支部绝对集权);第二种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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