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a.将国际私法规范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其它法典的章节中b.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对国际私法规范系统的加以规定c.在民法典中列入专门篇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d.在个别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问题制定国际私法的有关规范)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条件:a.必须在长期的实践中连续有效并且有确定的内容,有客观性,有效性确定性.b.国际惯例对某国或某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并不当然对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明确使用某项国际惯例时,才发生效力也就是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国际惯例)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直接间接调整方法即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只规定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未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调整方法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间作选择的一种方法3.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评价:他在分析和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不免常常站在唯心和落后的封建主义的立场上,但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重大影响。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4.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评价:创始于13世纪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派法学,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该说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区分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然后根据法则性质的不同确定每一种法则应适用的法律。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为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再根据“法则”的不同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其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5.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民法的关系、区别和联系: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表现在:二者的相同点:1、调整的对象都是从国际关系中产生出来的社关系;2、都应遵守国家主权及平等互利等原则;3、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相同性,即都有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作为其法律渊源。二者的区别:1、调整对象各自不同: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和外交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是特殊主体;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自然人和法人都不能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3、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法;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不包括国内法;4、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国际私法上的争议主要依靠国内民事诉讼或仲裁机构解决;国际公法上的争议则要通过外交途径或由国际法院解决。6.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区别是主要的,表现在: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民法调整的对象不具有涉外因素;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内民法的法律渊源只有国内法和判例。调整的方法不同:国际私法主要采用间接调整的方法;国内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采用的是直接调整的方法。坚持的原则有些不同:国际私法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及平等互利原则;国内民法则不强调这些原则。7.试从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论述国际私法的性质:(一)国际私法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二)国际私法兼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三)国际私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8.冲突规范:是在涉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