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 1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得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 001120778)得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随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经检验,结果虽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该案件如何定性?对医疗机构得处罚依据就是什么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定性为假药。厂家否认生产,说明样品就是无注册产品。 医疗机构按销售假药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得处罚适用条款。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得处罚得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得规定:以她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得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得质量检验结果,但就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与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得情形除外、 由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得药品得,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而假冒品牌得药品显然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就是冒用正品药品得批准文号、 处理结论:对假冒品牌药品处罚适用得就是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而不就是以她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根据使用假药处罚案例 2: 药品生产企业 A 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实行更换药品标签得方法履行合同。A 购进药品生产企业 B 得川贝枇杷糖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自己得标签,并改变原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A 与 B 均拥有该药品得批准文号,其质量标准为《中国药典》(一部),功能主治相同。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就是什么? 药品生产企业 A 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实行偷换药品标签得方法履行合同。A购进药品生产企业 B 得川贝枇杷糖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 A 自己得标签,并 编造了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A 与 B 均有该品种得批准文号,该品种质量标准为《中国药典》( 一部),功能主治也相同。 分析:对 A 得处罚存在争议,争议得焦点就是,对 A 应按生产销售假药还就是劣药处理。认为应按生产销售假药处理得理由就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