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矿属各单位:为仔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的安全工作,特制定《梁家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一、组织领导根据“企业负责、分级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领导小组:组 长:周建民副组长:周新钢 逄中松 连月照 曲培臣 刘洪洋 任尧喜 张辉成 员:王云炳 迟乃俊 郑学军 翟慎峰 卜凡兵 倪兵义 王德志 崔建刚 朱江伟 王涛 宋延先 邹方照 徐立茂 张同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王云炳办公室主任,崔建刚任办公室副主任。二、煤矿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及安全管理重点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重点,系指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矿井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矿井安全,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危险源。1、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包括在煤矿建设生产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煤矿有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安全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4)有严重水患,未实行有效措施的;(5)超层越界开采的;(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实行有效措施的;(7)自然发火严重,未实行有效措施的;(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9)年产 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法律规范的范围和规模的; (1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3)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梁家煤矿属低瓦斯矿井,因此,《特别规定》中第八条第、(四)款不存在。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