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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在税收协调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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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在税收协调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欧盟的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协调是指相关国家或地区为了建立共同市场,实现经济一体化,消除税收上对商品、资金、技术、劳务、人员自由流动的障碍,实行措施使集团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互相接近或统一,以减轻彼此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的行为。[1]国际税收协调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税收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现实背景下,加强国际合作,增进全球整体利益的必定选择。目前国际税收协调主要有三种形式:WTO 框架下的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协定约束下的国际税收协调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国际税收协调。区域经济体一体化下的税收协调是目前最高水平的国际税收协调,而欧盟则代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水平,因此,讨论欧盟的国际税收协调对于各国进展国际税收协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欧盟的税收协调主要包括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个别财产税的协调,另外也包括对所得税领域的协调。关税领域的协调是欧盟税收协调的主要内容,并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其关税协调主要包括对内关税协调和对外关税协调两个方面。根据1957 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9 条的规定,欧盟的关税协调实行的是关税同盟的形式,即建立一个各成员国统一的关税,一方面完全废止成员国相互之间涉及一切商品交换的进口税与出口税,另一方面,在同第三方国家的相互关系上,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在增值税和消费税领域则是根据共同体条约第 90—93 条禁止采纳卑视性国内税保护国产品的相关规定来达到协调的目的。欧共体于 1977 年 5 月提出了统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意见。1996 年 7 月又公布了新的增值税方案,基本内容为实行单一征税地和单一税率。关于统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的问题,已由欧共体在 80 年代分批陆续协调完成。但增值税与消费税领域的一体化程度远不及关税领域,欧盟 15 国仍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征收。在所得税领域,欧盟各国税法的差异仍很大,依旧阻碍成员国间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在所得税领域的协调主要是根据欧共体法第 293 条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以及第 94 条关于理事会可以颁布协调成员国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的指令的规定,通过颁布指令的方式来进行所得税领域的协调。目前所颁布的指令主要包括成员国主管机构在直接税领域相互协助的指令、关于公司合并的指令和关于母子公司的指令。另外,在 1990 年 7 月,共同体还通过了《消除关联企业利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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