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与公众参加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基本上是遵循以下理论逻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因此,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矢志不渝地进展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强立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前提
而加强和推动民主立法,则既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进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面,也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
可以说,民主立法是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重要结合点,民主立法坚持和实行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成败
1978 年以来,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中,民主立法、立法民主化、立法坚持人民民主、发扬立法民主等理念早已有所体现,但“民主立法”这个词却是在进入 21 世纪后才正式使用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有关“民主立法”的提法大致是这样演进的:在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表述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民主化迈出新步伐”;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使用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动,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的提法;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加,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先后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5 年立法规划进一步强调,“要继续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