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落实故县水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过程当中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兴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根据部颁《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及《地方电厂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部分和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故县水电厂。3.内容3.1 本条例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进行组织实施,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由安委会审定。3.1 厂技术科专职安全员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进行考核和保管考核结果。3.3 本条例考核办法:3.3.1 考核以分场(科室为单位,每月考核一次。各单位按本法律规范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 25 日前报厂专职安全员处,厂技术科专职安全员将各单位考核结果及抽查情况汇报安委会。在次月第一周安全生产会议上认定。3.3.2 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月安全生产会的,要遵守安委会评议结果。3.3.3 全厂所有员工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力,凡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若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加倍处罚。3.3.4 本条例奖惩金额多少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条件。3.3.5 本条例若有不当或相互冲突地地方,在考核过程当中逐步完善修订。3.3.6 本条例若与局相关制度及规定相冲突时,以局相关制度及规定为准。3.4 本条例考核内容包括全厂范围以内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和设备缺陷的管理情况。3.5 各单位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均应事实求是的及时上报厂安委会,对瞒报,弄虚作假者,加倍处罚。3.6 各级领导应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违犯。3.7 本条例解释权在厂安委会。4.事故4.1 凡符合部颁《事故调查规程》2.1、2.2、2.3、2.4 各项规定者,均列为事故。4.2 事故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违章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责任事故、设备事故(污闪、鼠害、洪水、继电保护误动及其它灾害等,生产重伤事故、内部考核事故和统计事故。4.3 凡发生事故,均按部颁《事故调查规程》执行。5.障碍设备异常运转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均统计为障碍。5.1 异常运转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低 5%以上,连续时间超过 15 分钟,但未超过 1 小时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 50%以上,且连续时间超过 15 分钟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至"零"。5.2 水轮机操作油压低于 2.0MPa。5.3 水轮发电机组系统漏油,致使油位低至报警油位时,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温度异常升高超过 60℃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