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根据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运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顿补贴费 1、征用耕地的安顿补贴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顿补贴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局限性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顿补贴费相应增长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顿补贴费,根据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运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顿补贴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拟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根据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数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顿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定,并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