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5 年 11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 年 6 月 3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得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 客货运输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得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得,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就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得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与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与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得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她运输方式协调进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与运输服务得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与货运得专业化、集约化,推动交通物流业进展,为促进国民经济进展与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进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进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进展等给予政策与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