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服务方案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本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本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消防服务人员由 18 岁至 45 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品德优良,经使用单位审查合格,并经一定的消防业务培训,取得《消防人员证书》者担任。第三条 消防服务人员在服务中心和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第四条消防服务人员的职责是:1、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2、执行规章制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纠正消防声音,整改火险隐患;3、监护动火作业;4、服务消防器材设备;5、负责服务好消防控制中心,并实行 24 小时监控,保证各项装置时刻处于良好状态;6、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扑救。第五条内各单位应实行防火责任制,各单位的主管或行政负责人、防火责任人,在消防机关和消防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各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其职责是:1、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2、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度,常常考察员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3、督促员工服务好用火用电和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4、定人、定时、定措施消除火险隐患;5、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6、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 楼梯、走道和出,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第七条必须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第八条 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消防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消防服务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作业。第九条 应设安全疏散示意图,用中文和英文加以说明。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理: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的;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3、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4、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