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使标准更具备可行性和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保护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2025-0506、《炼钢安全规程》AQ2025-0504、《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项规定。2 适用范围本项规定适用于在本钢炼钢厂区域内维修、施工等所有涉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3 术语和定义3.1 缺氧: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 0.195 的状态。3.2 缺氧危险作业:具备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别缺氧危险作业。3.3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3.4 特别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4 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分类4.1 受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4.1.1 密闭设备:指贮罐、塔(釜)、除尘器、蓄热器、真空泵、箱体、烟道及锅炉等。4.1.2 地下受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井、地窖、污水池(井)及化粪池等。4.1.3 地上受限空间:包括料仓、气体阀室等封闭空间。5 作业许可证管理5.1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5.2 许可证采纳集团公司统一格式(见附件)。5.3 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生产运转负责人、点检员和安全员确认后,由车间(科室)主管负责人负责审批签发。5.4 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运转控制室或岗位人员保管、登记;第二联由作业人员作业时携带。5.5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周期,当作业内容或现场条件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办理许可证。5.6 许可证应具体写清危险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采样分析数据由业主单位专业人员填写。5.7 作业负责人、车间(科室)主管负责人对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面性、可靠性负责;生产运转负责人、点检员对现场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员负责整个过程监督。6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6.1 厂属密闭设备、受限空间必须在明显处设有文字提示:所属部位;气体性质;危害类型;先通风、后确认、经检测、再进入的标识。6.2 凡密闭设备、有限空间附近,必须设置空压风管道或风机,作为净化密闭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6.3 作业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护。6.4 作业前6.4.1 车间点检员下工作票,对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安全告知,作业负责人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