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一、 总 则1
为了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人为的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有序生产,特制定本项规定
本项规定的处罚对象是项目部的员工和管理人员,涉及的范围包括项目部井上、井下各工种,各工序
本项规定所列条款对违章行为作了罚款规定,如因违章造成其他后果,除按本项规定外,还必须按有关其它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结果意见处理
本项规定所述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各类规程、规章管理制度等;涉及交通、消防方面,由后勤相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本项规定的解释权和执行机构为项目部安质站;执行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
二、 一般规定1
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者,罚款 50 元
未 经 过 培 训 上 岗 者 , 或 培 训 无 故 缺 席 , 罚 责 任 人20mdash;50 元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 50 元
酒后入井者,罚款 200 元
带烟火入井者,罚款 200 元
未组织员工开班前会或未作好班前会记录,班长(代班长)和值班队干各罚款 50 元
跨队(班)作业人员不给值班队长(或班长)报告(在井下),罚责任人 10~50 元
相关人员未能根据相关规定佩带自救器和瓦斯检测便携仪者,罚款 50 元
井下睡觉、离岗、脱岗者,罚款 20~50 元
值班队长、班组长,安瓦员违反交接班有关规定,罚款20~50 元
队、班长不快速进行处理安全隐患,强行生产者,罚款30~50 元
井下打骂、斗殴者罚款 50~250 元
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人员进行漫骂、侮辱、殴打者,罚款 50~250 元
人为损坏一般安全设施或不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安全设施者,罚款 100~250 元
发生事故不及时组织处理或隐瞒不汇报者,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