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预防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管理机构:矿的职业卫生工作由劳动保障委员会负责,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办公室,配备 名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护督查员。二、劳动保障委员会工作职责:1.负责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在矿的贯彻和执行;2.负责对矿属各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治理,职业病防治、劳护用品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3. 负责检查、考核各单位劳动保障工作;4. 负责对生产作业场所粉尘的监测;5. 督查各单位劳动保护工作和员工个体保护行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各生产单位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粉尘防治”等章节的要求,实行有效措施控制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努力降低尘肺及其它职业病的发生率。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 凡招收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新员工,必须经员工医院对招收对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合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工作的人员不予录用。凡经录用工作后又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办理离岗手续之前也必须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以体检资料为基础建立个人职业健康档案。2.在对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安全培训的同时必须有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内容。通过职业卫生培训,要让员工了解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的存在,掌握职业病预防的有关知识。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有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3.各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4.企业按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培训工作,让员工充分认识到正确使用劳护用品对保护自身健康的重要性。5.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编第一章“职业危害”的管理和监测的要求,做好粉尘的防治及日常监测工作,并妥善保存监测记录。6.对接触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及确诊的尘肺病人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要求,做好定期职业健康检查。7.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确诊的职业病人员,各单位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使其尽量减少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对符合四级残及以上等级的职业病人员,应及时退出生产岗位休养。8.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确诊的职业病人员,应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