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根据国家安全监察局《关于仔细强抓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为了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有序生产,特制定本措施
一、职责范围 总经理对本公司所服务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权负责
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所服务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矿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
各分管副经理负责分管范围以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根据确定的隐患治理方案进行深度整治治理
各专业处室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以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参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
安全处负责各矿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管理内容1、大风、冰雪天气,2、爆破器材库,3、锅炉房,4、地表水,5、煤尘超限爆炸,6、岩溶水突水,7、老空积水,8、煤炭自燃及其它火灾
以上 8 项重大危险源由安全处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各处室组织有关人员每月下矿进行 1 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全处登记、留底存档
三、排查、登记、申报1、以总工程师为主,分管副经理及各处室配合,对本公司所服务范围以内矿井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
排查的依据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逐项进行登记,详细描述和记录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特征
3、根据国家安监局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由所在矿安全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同时报公司安全处备案
申报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4、当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后,各矿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集团公司安全处备案
5、重大危险源排查,六个月为一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