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化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制止违章现象,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 86 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 33 号),特制定本项制度
(二)般规定1
带班领导必须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熟悉井下各生产系统
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党委(支部)书记、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带班次数: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2 次
其它带班人员的带班次数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或由矿自行规定
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带班工作计划,带班人员必须要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特别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书面委托有带班资格的人员带班,确保每班至少有名领导带班
凡是井下有人工作的班次必须要有领导带班,带班人员与当班员工同入井,同出井,且带班时间不得低于 8 小时
(三)带班人员职责1
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的情况
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与员工同下同上,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安全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
违纪行为,严禁违规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关口前移,重点加强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对重点工作、重要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蹲点把关
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章程,有无违规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
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实行停产、撤人、排除安全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