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 2025 年 8 月 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0 月 7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23 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项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强抓相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项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项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要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权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能根据相关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