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 事件分级一、特别重大燃气事故(I 级)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的,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 3万户以上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燃气事故(II 级)造成 10 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 1 万户以上 3 万户以下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以上的
三、较大城市供气事故(III 级)造成 3 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的,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 5000 户以上 1 万户以下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城市供气事故(IV 级)造成 3 人以下死亡,10 人以下重伤的,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 5000户以下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 24 小时以上的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一、指挥机构成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油区办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宣传部、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民政局、环保局、质监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建设局、规划局、应急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职责:负责领导和指挥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决定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
二、办事机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油区办,油区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对预案调整、修订、补充;落实燃气安全救援队伍,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传达各项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三、工作机构(一)抢险救援组
由消防队牵头,油区、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二)医疗抢救组
由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和现场监测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