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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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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集二【案例一】某花园 A 栋 1604 房业主李某深夜回来时在小区内被不 法分子袭击受伤。李某以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安防人 员不合格导致小区不安全,业主人身受到损害为由将某物业公司告上 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 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 108605 元。某物业公司辩称,物业管理的 保安服务的范围是指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而配合公安机 关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其进行物业管理时,并不负有保证每个居民人身 安全的义务。而且该物业公司也已按合同要求配置了 24 小时安防人 员,案件发生时,门岗当班的安防人员及巡逻安防人员并未发生违规 操作或脱岗现象,亦未发现陌生人进入大厦。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 请求,但同意从道义上给予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 30 元。【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虽在合同中承诺 24 小 时安全防范服务,但治安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物业公司的这种安全 防范服务仅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要求完全根除治安案件。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确已在小区设置了门岗及安全防范人员,并实施 了 24 小时安全防范值班。李某不能提供其被袭击系物业管理公司不 履行职责所致的证据,帮其要求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 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以支持。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自愿补偿人民币 30 元,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故做如下判决:(1)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 108605 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人民 币 30 元。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坚持原审诉称理由,要求二审法院 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在物业 服务合同中没有关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特别约定,故某物业管理 公司不承担李某人身损害的赔偿之责。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判决上 是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的保安防范服务义务,这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治 的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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