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二. 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 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 机动车辆及蓄电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6.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二.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级。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1)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2) 罐区;(3) 存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场;(4)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原料管线(管架)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1) 停车检测、修理并经认真吹扫处理、确认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 从易燃易爆装置或系统拆除,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3) 公用工程设备区域(压缩机房、锅炉房)。(4) 存储非危险化学品的仓库。3. 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三. 用火审批权限对厂内可能产生明火的上述各种作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责任人批准的『用火申请单』,审批权限按如下要求执行:1.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部门)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申请单》。公司安全主管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经批准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有申请用火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并召集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2.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负责人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再经公司安全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报公司环保 保安部门批准方可用火;・3. 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用火部门主管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填写的《用火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用火;4. 带油、带压、设备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别动火处理由公司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主管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动火;5. 外来施工单位在界内施工用火,应当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