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1.总则1.1 为了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法律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华能集团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1.3 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1.4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生产性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及本规程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均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但安全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特别情况下必须实行其他能保证安全的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生产性企业,指从事发电、检修、试验以及煤炭生产中输变电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多种经营企业)。1.5 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1.6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对于可能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或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1.7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7. 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1.7.2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7.3 各主控室、值班室、化验室等场所宜配备急救箱,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常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7.4 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应告知作业人员。1.8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8.1 经医师鉴定,无阻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1.8.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其岗位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1.8.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抢救法(见附录 A),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1.9 教育和培训1.9.1 电气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1.9.2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间断电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