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巷道贯穿管理制度1、巷道贯穿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1)采纳双巷掘进工艺时,双巷之间的联络巷贯穿,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需制定通用贯穿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其它巷道贯穿,应编制专用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3)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及其它不明巷道贯穿,必须根据不同贯穿地点制定专项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巷道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的要求内容包括: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并绘制贯穿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
绘制通风系统图时,图上要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等,凡涉及较复杂通风系统调整的通风瓦斯防治中心配套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
3、水害防治中心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书面通知通风瓦斯防治中心,通风瓦斯防治中心事先必须做好贯穿时的系统调整及瓦斯检查工作
4、水害防治中心下达通知书后,调度指挥中心每班必须向通风瓦斯防治中心通报掘进进度,通风瓦斯防治中心必须掌握每班瓦斯、风量变化情况
5、巷道贯穿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要有技术、通风、地测、调度、机电、安监等相关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参加审批人员必须认真落实责任,签字备查
6、巷道贯穿的安全技术措施,要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向相关部门贯彻,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字备查
7、巷道贯穿前,生产、地测、通风必须掌握工程进度,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相距 20 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 50 米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穿点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附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风瓦斯防治中心和下达贯穿通知书,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穿距离时贯穿通知书与开口挂线同时下达
8、贯穿通知书应分别送达总工程师、生产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