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制度1、矿井瓦斯管理1.1 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x 矿安全规程》中第 1 条、第 102 条、第 101 条规定。1.2 矿井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和不符合《x 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各地点均不得采纳钻孔、围岩及通风设施等漏风进行通风。井下巷道风速不符合《x 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实行措施进行处理。1.3 矿井风量计算和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按《x 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风量计算方法》全面计算确定。风量不足要实行措施。1.4 局部掘进通风不得采纳扩散通风。采纳全风压通风时,必须保证风流稳定,工作面及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采纳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时,必须满足局部通风技术法律规范。1.5 不得将照像机、摄像机带入井下进行照像、摄像工作,假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房内进行照像或摄像,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保证附近 20 米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0・5%,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和实行有效的防灭火措施的情况下,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和矿长批准,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严禁在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道中照像和摄像。1.6 爆破器材和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根据《安全规程》和“晋安字(1996)第 510 号”《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及《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审查、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三证”上岗。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1.7 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 40m3/min,1 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或 1 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采纳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进行瓦斯抽放。瓦斯抽放必须根据《矿井瓦斯抽放管理法律规范》和《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法律规范》进行,并逐级审批。采掘工作面采纳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坚持先抽放、后采掘的原则。1.8 严格机电管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按《安全规程》要求配备,并保证完好,不失爆和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1.10 采区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 0.75%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当瓦斯浓度超过 1.0%时撤出人员,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实行措施进行处理。1.11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