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抢救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抢救工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从事灾害抢救、抢险、瓦斯排放、启封火区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根据三大规程施工
矿山抢救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规定参加训练、演习和熟检工作
第 2 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 3 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 4 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 5 条 掌握 x 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 6 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和氧气呼吸器等自救装备;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
第 7 条熟悉责任范围内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情况、抢险、救灾路线和各种事故的抢救原则、程序、方法
第 8 条 服从现场抢救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第 9 条 按规定参加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等工作
第 10 条做好自我保护,防止自身损害
第 11 条 发生抢救队员损害事故后要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并要积极自救、互救
第 12 条熟悉避灾路线,遇紧急情况能安全撤离
第 13 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第 1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山抢救工批判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四)拒不执行 x 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