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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公司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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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公司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1 目的与范围1.1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租赁方及临时工、外来作业、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条例。1.2 本制度明确规定了与本单位相关的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点,同时,规定了厂内外来作业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1.3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单位相关的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单位人员。2 总则2.1 仔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2.2 加强外来工程项目管理,增强吸引外来工程项目的能力。3 职责3.1 基建环保部、总务办公室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3.2 厂办负责签订临时工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3.3 各发包方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安全教育,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4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4.1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4.1.1 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备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4.1.2 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4.2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由生产办与出租单位及承租或承包单位共同拟定。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生产办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 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确认后留底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形成记录,双方签字、留底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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