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村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增强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提高管理效能,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法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城城市规划区(246 平方公里)、滨海工业区外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镇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及下辖行政村。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成区和城镇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条 县建设局主管县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工作。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五条 村镇规划,包括村庄规划和建制镇规划。建制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镇域村镇体系规划。第六条村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和省、市有关技术规定并征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七条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经镇人大审查同意,并由县建设局出具规划技术鉴定意见后,由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城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审批。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及古镇保护区等规划纳入所在地镇城镇总体规划,其审批程序按《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行。第八条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审批。第九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镇规划确实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进展需要时,规划需作调整,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第十条 镇、村建设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的用地根据规划进行调整。第三章 规划报建管理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实施管理,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农村个人建房)需办理一书两证”的规划审批(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含农村个人建房)需办理一书一证”的规划审批(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管理实行县镇两级审签的审批制度。先由建设单位(个人)经当地镇政府签署意见,再报县建设局按有关程序审批管理。第十三条 县域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内项目和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