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法律规范(2025 年版)为法律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 疗安全,制定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法律规范所称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 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 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 中,非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 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 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 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 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或 其他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以及相 关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
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等 设备
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 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附件 2(四)有至少 2 名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的本机构执业医师
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 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相关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根据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综合介入诊疗 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1
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 医师中,至少 1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具备满足开展根据三级及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 介入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医学影像科、麻醉科、手术室和 其他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1)介入手术室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途”功 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