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推动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进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根据专业培育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养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育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进展和稳定就业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根据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 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法律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要求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备案后方可进行实习
学校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并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各实习环节、课题内容、形